[必填] 电子金融交易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SwingTail(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支付款项托管服务以及 预付电子支付工具发行及管理服务(以下统称“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所规定,旨在明确用户使用上述服务时,公司与用户之间电子金融交易的基本事项。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规定的术语定义如下;本条及本条款中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其定义应依照《电子金融交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电子金融交易”是指公司通过电子设备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且用户无需与公司员工直接面对面或进行沟通,而是以自动化方式使用该服务的交易。
2. 所谓“电子支付交易”,是指付款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委托公司利用电子支付手段,将资金转移给收款人(以下简称“收款人”)的电子金融交易。
3. 所谓“电子支付手段”,是指预付电子支付手段、信用卡等《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1项所规定的、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手段。
4. “电子设备”是指用于以电子方式传输或处理电子金融交易信息的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机、支付终端、计算机、电话机以及其他以电子方式传输或处理信息的设备。
5. “电子文件”是指根据《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第2条第1项,通过信息处理系统以电子形式制作、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6. “用户”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公司提供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人。
7. “用户编号”是指用户为识别身份及使用服务而设置、并经公司批准的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组合。
8. 所谓“密码”,是指用户为识别身份及保护用户信息而设置、并经公司批准的数字与字母的组合。
9. 所谓“访问媒介”,是指在电子金融交易中用于下达交易指令或确保用户及交易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手段或信息,包括电子卡及与此相当的电子信息(含信用卡号)、 《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证书、在公司注册的用户编号、用户的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上述手段或信息所需的密码等,《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条第10项中规定的内容。
10. “交易指令”是指用户根据依据本条款订立的电子金融交易合同,向公司发出处理电子金融交易的指令。
11. “所谓‘错误’,是指在用户无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电子金融交易未按照电子金融交易合同或用户的交易指令执行的情形。”
"第三条(条款的明示及变更)
① 公司应在用户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之前,在服务页面上公布本条款,并确保用户能够查阅本条款的重要内容。
② 若用户提出请求,公司将通过电子文档传输(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本条款的副本。
③ 公司变更条款时,应在生效日1个月前,通过公司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首页及公司官网上公示变更后的条款,以此通知用户。但因法律法规修订而紧急变更条款时,应在服务首页或官网(www.fourfoot.co.kr)上 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户进行事后通知。
④ 公司发布第3款所述公告或通知时,应告知或通知用户:“若用户不同意变更,可在收到公告或通知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若未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则视为同意变更。”
⑤ 用户自收到第4款规定的告知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的,视为同意该变更。
“第四条(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构成及内容)
① 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由下列各项服务组成,必要时将在本条款的各章中公布有关该服务的详细内容。
1. 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
2. 预存款服务
3. 预付电子支付工具的发行及管理服务
② 公司如需增加或变更电子金融交易服务,应事先将相关内容通知用户,然后方可增加或变更该电子金融交易服务。
“第五条(自动扣款的同意及撤销)
① 用户在同意自动扣款时,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和要求,以电子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② 公司提供符合《电子金融监督规定》所定条件的方式,以及通过符合该规定要求的电子文书获取同意的方式,并将为执行催收转账而从用户处获取的同意事项提交给金融结算院及相关金融机构等。
③ 用户可在公司根据交易指令在用户账户账簿中记录出金交易之前,向公司提出撤回前款所规定同意的请求。 用户可通过SwingTail服务界面,以注销在公司注册的账户的方式撤回转账同意。但用户不得对在表示撤回同意意愿之前发生的转账交易提出异议。
④ 对于批量处理的交易或基于预订的交易等情况,公司可根据事先与用户达成的约定,另行规定撤回同意的时点。
“第六条(使用时间)
① 公司原则上向用户提供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但根据金融机构及其他支付工具发行机构的情况,可另行规定。
② 若因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及其他技术上的需要,或因金融机构及其他支付手段发行机构的情况,导致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不得不暂停,公司可在服务暂停前3天,通过可发布公告的电子方式公布服务暂停事宜后,暂时暂停服务。 但因系统故障恢复、紧急程序维护、外部因素等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不经事先公告即暂停服务。”
“第七条(访问媒介的选定、使用及管理)
① 公司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将选定访问媒介,以核实用户的身份、权限及交易指令的内容等。
② 用户不得将访问凭证出借给第三方、委托他人使用、转让或作为担保提供,也不得为上述行为进行中介。
③ 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暴露其访问凭证,也不得疏于保管,并应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以防止访问凭证被盗用、伪造或篡改。
④ 公司收到用户关于访问凭证丢失或被盗等的通知时,自该时起,应对因第三方使用该访问凭证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交易内容的确认)
① 公司应通过服务内的用户信息查询界面,使用户能够查阅自身的交易内容(包括用户的“更正错误请求事实及处理结果相关事项”), 若用户要求提供交易内容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周内,通过传真等方式提供相关书面文件。但若因电子设备运行故障、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交易内容时,应立即通过电子文档传输(包括使用电子邮件传输)的方式将该情况通知用户;因电子设备运行故障等原因无法提供交易内容的期间,不计入书面交付期限。
② 第1款所指交易内容中,适用期限为5年的包括下列各项:
1. 交易账户的名称或号码
2. 电子金融交易的种类及金额
3. 代表电子金融交易对手方的信息
4. 电子金融交易时间
5. 电子设备的种类及可用于识别电子设备的信息
6. 公司因电子金融交易而收取的手续费
7. 关于用户提现同意的事项
8. 与该电子金融交易相关的电子设备的连接记录
9. 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申请及条件变更的事项
10. 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韩元的电子金融交易记录
③ 在第1款所指的交易内容中,适用期间为1年的情况如下:
1. 与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相关的交易授权记录
2. 关于用户要求更正错误的事实及处理结果的相关事项
3. 金融委员会通过公告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单笔交易金额在1万韩元以下的小额电子金融交易记录
④ 用户如需申请领取第1款规定的书面文件,可通过以下地址及电话号码提出申请。
* 地址:京畿道安城市中央路327号 产学合作馆504室
* 电子邮箱地址:fourfoot@fourfoot.co.kr
* 电话号码:031-671-1332
“第九条(错误的更正等)
① 用户在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如发现存在错误,可要求公司予以更正。
② 公司收到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更正错误请求时,或自行发现存在错误时,应立即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并在收到更正请求之日或发现错误之日起2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用户。 但若用户地址不明确,或经用户要求,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10条(公司的责任)
① 若因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事故导致用户遭受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责任。
1. 因伪造或篡改通行凭证而引发的事故
2. 在签订合同或传输交易指令的电子传输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 通过入侵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设备或《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信息通信网络,并利用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访问媒介而引发的事故
②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若因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要求用户承担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 用户将访问凭证出借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使用,或为转让或担保目的而提供该凭证时
2. 明知或理应知晓第三方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用户的访问凭证进行电子金融交易,却仍泄露、暴露或疏于保管该访问凭证的情况
3.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采取金融公司或电子金融服务提供商为加强安全而在电子金融交易时要求的、除《电子金融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核实以外的额外安全措施,从而导致发生前款第3项所述事故的情况
4. 用户对根据第3项采取的额外安全措施所使用的介质、手段或信息进行泄露、暴露或疏于管理,或者将其出租、委托使用、转让或作为担保提供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发生前款第3项所述事故的情况
5. 对于作为法人(不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第2款所指的小型企业)的用户,若其遭受损失,且公司已为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安全程序并严格遵守,等已尽到合理要求的充分注意义务的情况
③ 当出现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需要维修、检查或更换等情况时,公司可暂时中断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提供。在此情况下,公司将通过网站等方式,事先向用户公告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中断时间安排及中断原因。
“第11条(撤销交易指令)
① 用户利用公司的电子金融交易服务进行电子支付交易时,在支付生效之前,可按照本条款的规定,通过向第8条第4款所载的联系方式发送电子文件(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通过服务页面内的撤销功能撤销交易指令。但各服务中交易指令撤销的生效时间,应遵循本条款第18条、第22条及第27条的规定。
② 当电子支付生效时,用户可根据《关于在电子商务等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要约的方法,要求退还支付款项。
“第12条(电子金融交易记录的生成与保存)
① 公司应生成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便追踪、查询用户进行的电子金融交易内容,或在交易内容出现错误时进行核实或更正。
② 根据前款规定,公司应保存的记录种类及保存方法,应依照第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13条(禁止提供电子金融交易信息)
① 公司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不得在未依据法律法规或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泄露或将因提供该服务而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用户账户、访问媒介以及电子金融交易的内容和记录等信息或资料,也不得将其用于业务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② 公司为保障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特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可通过公司官网或服务页面上的链接查看。
“第14条(争议处理及争议调解)
① 用户可就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使用,向公司服务页面底部公布的纠纷处理负责人提出意见、投诉或索赔等纠纷处理请求。
② 公司将在用户向公司提出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用户告知相关调查或处理结果。
③ 用户如对公司根据第2款作出的争议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金融委员会设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督院金融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消费者基本法》规定的韩国消费者院,申请就公司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使用相关争议进行调解。
“第15条(公司确保安全的义务)
“公司将以善尽管理职责的态度,确保电子金融交易能够安全处理;并为保障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针对各类电子金融交易,在用于电子传输或处理的人员、设施、电子设备等信息技术领域以及电子金融业务方面,遵守金融委员会制定的标准。”
“第16条(条款以外的准则及管辖权)
① 若公司与用户之间单独达成的协议内容与本条款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该协议内容为准,优先于本条款。
② 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电子金融交易法》、《关于在电子商务等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信贷专门金融业法》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③ 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争议,其管辖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
“第17条(定义)
所谓“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是指在通过电子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时,代为发送或接收支付结算信息,或代为结算相关款项的服务。
第18条(撤销交易指令)
① 用户使用电子支付结算代理服务时,若用户通过预付电子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在交易指令金额的信息到达收款人指定的电子设备之前, 若使用其他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支付,则在交易指定金额的信息输入至收款人开户的金融机构或该公司的电子设备之前,用户均可撤销交易指令。
② 若因用户撤销交易指令导致支付交易未完成,公司应将已收到的资金退还给用户。
第19条(限额等)
根据公司政策及支付机构(移动运营商、发卡行等)的标准,用户各支付方式的月累计支付金额及支付限额可能会受到限制,相关内容可在客服中心页面查看。
第三章 结算款项托管服务
“第20条 (定义)
本章中规定的术语定义如下。
1. 所谓“支付款项托管服务”,是指在互联网网站等处进行的预付式远程销售中,公司代为托管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并在商品送达后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制度。
2. 所谓“预付式远程销售”,是指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等之前,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远程销售支付方式。
3. “卖家”是指同意本条款并入驻网站等平台、从事网络销售的个人或企业。
4. “消费者”是指同意本条款,并从入驻本网站等的卖家处购买商品等,且符合《关于在电子商务等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第2条第5项规定条件的人。
第21条(结算款项托管服务的内容及支付方式)
① 消费者(如经消费者同意,包括将接收商品或服务的人)应在收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商品或服务的事实通知公司。
② 公司收到消费者关于已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事实通知后,应在公司与通信销售商之间约定的期限内向销售商支付货款。
③ 如果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司通知已收到该商品或服务的事实,且未提出正当理由,公司可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销售方支付货款。
④ 如果在公司向卖家支付款项之前,出现应向消费者退还款项的情况,公司将向消费者退还该款项。
第22条(撤销交易指令)
① 用户使用支付款项预存服务时,或使用预付电子支付手段支付时,在交易指令金额的信息到达收款人指定的电子设备之前, 若使用其他电子支付手段支付,则在交易指令金额的信息输入至收款人开户的金融机构或该公司的电子设备完成之前,用户均可撤销交易指令。
② “若因用户撤销交易指令导致支付交易未完成,公司应将已收到的资金退还给用户。”